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集体原有资金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变卖等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补偿等应由村、组留用的资金,国家或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及其它收入等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建筑物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办公设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的企业及收益形成的资产,村级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矿山、荒田、水面、荒山、荒坡、荒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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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4+2”工作法是指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道)及区农综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x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区分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己的具体工作措施,并报区纪工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纪工委、区农综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xx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区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