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省纪委xx次全会和市委xx次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不断深化新时代清廉xx建设,持续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xx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一、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保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治监督,保障决策部署落地。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治监督台账,明确监督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更新,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在我市不打折扣、不变形、不走样地得到落实。加强对涉及我市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推进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紧盯“三新一高”要求,围绕我市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具体举措和目标任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等领域的工作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对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在我市的学习贯彻、任务分解、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在我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各部门梳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力运行的边界和流程,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大数据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问题,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动落实《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建立健全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监督谈话、述责述廉、约谈提醒等制度,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派驻机构要聚焦驻在部门的主责主业,加强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切实发挥好派驻监督的“前哨”和“探头”作用。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认真,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等问题,要严肃批评教育,督促整改落实。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推动开展党内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内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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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的效能监察。建立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效能监察机制,对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的推进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审批、招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对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确保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按时高质量完成。加强对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项目建设中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和评估,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廉政风险。
七、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内容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问责。
(二)加强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国GCD问责条例》,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和部门,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监督责任。规范问责程序,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责决定落到实处。同时,要及时纠正问责不当、问责泛化等问题。
(三)推动责任协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协同机制,加强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向基层延伸,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