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乡镇纪委的监督职能,确保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乡镇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根据《中国GCD章程》《中国GCD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监督制度。
二、监督对象
1.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乡镇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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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将监督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1.本制度由乡镇纪委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