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3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此处隐藏13964字,下载后查看---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人防部门出具土地、人防审查意见。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严格按标准建设;没有国家建设标准的一律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三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