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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职责任务清单(2025版)
〔共涉及7个类别183项具体事项,分别为基层党建27项、城乡建设(城市管理)21项、经济发展(农业农村)33项、村(社区)建设12项、综合治理(综合执法)51项、公共服务26项、综合保障13项〕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一、基层党建(27项) | ||||||||||||||||
1 | 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中国GCD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 | 负责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街道)党(工)委的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 | 县(区):党委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坚持抓乡促村,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指导乡镇(街道)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确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制定帮扶措施;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整顿工作督导。乡镇(街道):推进基层党的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党在农村关于村级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指导村级党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制定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工作计划,落实帮扶措施,推动整顿转化。 | 1.《中国GCD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2.《中国GCD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体推进、整县提升。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3.《中国GCD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备注 | ||||||||||||
3 | 负责决定或依据授权决定下级党组织成立撤销事项;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 县(区):组织部门对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进行批复和备案。乡镇(街道):对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进行批复和报备;对党组织负责人调整进行任命和报备。 | 1.《中国GCD章程》(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2.《中国GCD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五条:“……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3.《中国GCD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第七条:“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备注 | ||||||||||||
4 | 负责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 县(区):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乡镇(街道):落实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做好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 《中国GCD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2019年印发)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规定执行。” | 法定职责 | ||||||||||||
5 | 负责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县(区):组织部门指导基层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健全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深化党员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党员教育培训。乡镇(街道):负责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村级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壮大基层党员队伍。落实党员积分量化管理和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制度;开展党员集中培训、日常教育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1.《中国GCD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2.《中国GCD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九条:“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中国GCD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和因公伤残党员。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帮助。”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6 | 负责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扩大新兴领域党建有效覆盖。 | 县(区):组织部门指导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乡镇(街道):统筹抓好辖区内农村经济组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 《中国GCD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七条:“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第十四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街道党(工)委抓好社区党建,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领域党建工作……社区党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 法定职责 | |||||||||||
7 |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换届工作。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乡镇党委按期换届,就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批复。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开展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 | 1.《中国GCD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2.《中国GCD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中国GCD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施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8 | 负责党建阵地建设。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党支部运转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和党费补助。乡镇(街道):加强阵地建设,优化党群服务中心功能,优化线上线下党群服务中心设置,落实制度“下墙成册”。 | 《中国GCD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坚持抓乡促村,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乡镇党委应当全面落实抓村级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包村联户,经常沉下去摸情况、查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第四部分第(四)条:“重点依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站点)。” | 法定职责 | |||||||||||
9 | 负责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以及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 | 县(区):组织部门负责履行牵头抓总职责,指导乡镇(街道)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人才工作考核。乡镇(街道):根据上级人才工作总体安排,细化实施方案,抓实人才工作。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2012年印发):“6.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责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14.统筹兼顾,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人才资源开发,大力支持农村基层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开发,积极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坚持自主培养开发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并举。” | 承办任务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10 | 负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国GCD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2.《中国GCD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3.《中国GCD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11 | 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1.《中国GCD问责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条:“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2.《中国GCD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通过)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3.《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4.《中国GCD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施行)第七条:“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备注 | ||||||||||||
12 |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举报受理、申诉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县(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乡镇(街道)受理举报、申诉、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对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乡镇(街道):负责接收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负责接收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于受理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将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上级部门。 | 1.《中国GCD章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法定职责 | ||||||||||||
13 | 负责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 县(区):监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乡镇(街道)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乡镇(街道):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上报线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通过)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14 | 负责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 县(区):党委负责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乡镇(街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局性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各类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工)委书记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 1.《中国GCD章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2.《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GCD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通知》(2017年印发):“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
| 法定职责 | |||||||||||
15 | 负责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16 | 负责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宣传教育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职责任务相对清晰,不再明确职责划分。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 内容涉密,不再明确政策文件依据。 | 法定职责 | |||||||||||
17 | 负责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志愿服务等工作。 | 县(区):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创建文明城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负责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申报、复查工作;制定志愿服务方案,指导乡镇(街道)志愿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加强基层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积极组织申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申报、复查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
| 1.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实施):“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谋划推进,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2.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第四条:“……(三)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持续推进。” | 承办任务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18 | 负责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 县(区):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承担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开展等工作,落实工作调度、活动调研、考核评估等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任务,组织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建设工作。乡镇(街道):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成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开展各项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印发)第二条:“以县域为主体,城乡统筹推进,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为单元,大力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2.省委宣传部《山东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印发):“三、主要任务1.建立组织。县(市、区)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负责文明实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工作,做好工作规划、教材编写、人员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做好志愿者的组织引导、登记注册、表彰嘉许、权益保障工作,依托各种平台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实践活动。……乡镇(街道)成立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按照统一规划部署,推动村(社区)文明实践活动常态化。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分中心主任。” | 承办任务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19 | 负责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联系党外代表人士,做好服务保障;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 | 县(区):统战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乡镇(街道):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把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培养、意见收集、活动联谊事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沟通、联络交流。 | 1.《中国GCD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八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十条:“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颁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华侨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产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方面的引导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印发):“第三,切实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物色发现党外代表人士。……第四,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第七,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0 | 负责组织开展乡镇人大代表换届,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组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县(区):人大机关负责指导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工作。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人大换届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具体换届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要求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1 | 负责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参与所在县(市、区)政协换届工作,做好委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设,联络服务政协委员,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就基层社会治理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等活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 县(区):政协机关负责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乡镇(街道):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办理或督促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巩固健全政协委员联络室,做好委员联络服务,组织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活动。 |
|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2.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二十六、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3.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2021年印发):“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巩固健全乡镇(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 | 承办任务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2 | 负责工会建设,领导辖区内有隶属关系的各类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做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齐鲁工匠”等培育、推荐和服务工作,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的帮扶救助。 | 县(区):工会机关负责加强县级工会自身建设,制订组织建设任务,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模范”“齐鲁工匠”评选活动;建立困难劳模和职工档案,督促帮扶救助措施落实。乡镇(街道):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设“职工之家”;按照上级要求评选劳动模范、“齐鲁工匠”并向上级推荐;开展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救助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2.《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通过)第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 1.《中国工会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总工办发〔2019〕24号):“二、主要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是: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入会;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深化劳动和技能竞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3 | 负责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以及青年权益维护、服务等工作。 | 县(区):团委机关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基层团组织建设、团员教育管理、青年权益维护及服务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团组织建设,指导村(社区)级团组织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青年权益,开展服务青年工作。 |
|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2018年通过)第二十四条:“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19〕8号)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第三十一条:“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增加先进团支部,提升中间团支部,整顿后进团支部,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加强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第三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党建带团建机制落实,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推动党团、群团活动阵地共建共享,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活动、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3.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青发〔2011〕3号):“二、明确乡镇、街道团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1.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2.开展服务青年工作;3.了解青年思想动态;4.反映青年普遍诉求。”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中青发〔2020〕12号)全文。5.《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中青发〔2020〕13号)全文。 | 承办任务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4 | 负责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 县(区):残联机关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为残疾人服务。加大对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建设残疾人之家,切实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2018年印发)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2.国务院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84号):“二、改革措施……指导基层残联依托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之家,建好管好用好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推动将县、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3.中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09〕13号):“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业务和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5 | 负责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促进妇女发展,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服务妇女儿童工作。 | 县(区):妇联机关指导建立健全各级妇联和基层妇女组织,广泛联系团体会员,指导基层妇女组织按照章程做好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乡镇(街道):贯彻执行上级妇联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指导所辖村(社区)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妇女职能,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妇女儿童阵地建设等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施行)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2.《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9年施行)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 |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18年修订)第四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二十六条:“……每五年举行一次……”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第三十八条:“乡镇、街道妇女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可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2.《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条:“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第九条:“乡镇妇联、村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或本村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乡镇妇联应指导所辖村妇联等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乡镇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四)加强乡镇妇联、村妇联自身建设,指导和规范在农村灵活设置各类妇女组织,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提升妇联干部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能力。”3.《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五、九、十、二十条。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6 | 负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县(区):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施行)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 法定职责 | |||||||||||
27 | 负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 | 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其他有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党史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乡镇(街道):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 《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物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和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其他有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党史史志研究、档案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工作。 |
| 法定职责 | |||||||||||
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21项)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
28 | 负责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镇规划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指导乡镇编制乡规划、镇规划;对涉及街道的城乡规划征求街道意见。乡镇(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3.《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2020年施行)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和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处理涉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交办批准、联动响应和委托执法、服务管理事项下放、优化和保障公共服务以及考核等制度。”(下同)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印发):“(三)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四)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六)在市县及以下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2.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2019年印发):“二、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一)建立全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构建省、市、县(市)、乡镇“四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二)明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当纳入中心城区统筹规划。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外的乡镇,单独或合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报市、县(市)政府审批。(四)实现详细规划应编尽编。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在明确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各地应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需求。村庄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报批前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 法定职责 | |||||||||||
编号 | 具体事项 | 职责划分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政策文件依据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