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各部门应当把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列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纳入相应考核。
第四条担负文件材料积累、整理和归档业务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及时归档。
第五条档案部门应及时深入各部门了解、督促和指导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及归档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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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归档的非纸质载体材料;
6、其它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参照国家、省及南京市有关标准进行。
第十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根据需要确定归档份数。
第十一条文件材料归档时,由承办部门填写归档材料移交清单,交接双方根据文件材料移交清单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上签字,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各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