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级以上单位、部门组织召开会议的会议材料。
2、本单位起草的调查报告、典型材料。
3、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规划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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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领导批准销毁的档案,要继续保留一段时间进行考验和鉴定,以免早销和错销,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五)销毁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凡属上级文件,一律交由档案室统一处理,严禁私自销毁;便函、学习材料、参考材料等可由各部门自行销毁,但不得作为废纸出售或它用。
(六)销毁档案,必须由二人以上负责在指定地点监销,档案未全部销毁之前,不得离开现场。销毁后,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七)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