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修订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作为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行为的基础性法规,2011年颁布施行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规范履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和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状况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做好《规定》修订工作。修订《规定》,有以下4个方面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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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调整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点。2011年试行《规定》是按照适用对象划分的,分两章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职列出了具体行为规范。新修订的《规定》对原有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原来的两章行为规范内容整合为一章,按照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对相关行为规范以领域进行分类,分为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村级组织选举、作风建设、农村事务监督、社会管理等8个方面。同时,在每个方面聚焦农村基层干部廉洁风险典型表现,列项细化“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与《规定》第四条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正面要求相结合,清晰列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增强了制度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有利于推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纪法保障。
问:《规定》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监督作了哪些细化完善?
答:x总书记强调,要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新修订的《规定》,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的实践做法进行系统总结,主要从5个方面予以细化完善,形成有力有效的监管体系。一是充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村基层各级各类组织“一把手”的监督。二是完善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写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收支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公开招投标等规定。三是增写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以科技手段强化对基层公权力的监督、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四是完善报备制度,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五是整合运用监督力量,强调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村巡察全覆盖,明确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要求有关主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问:《规定》对责任追究作了哪些充实完善?
答:新修订的《规定》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主要从4个方面细化完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一是充实有关处理规定,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农村基层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要求对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公开通报。二是完善不当利益处理规定,明确对农村基层干部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获取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三是增写准确追责问责的规定,明确农村基层干部履职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防范和纠正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要求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农村基层干部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四是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强调党组织教育引导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认识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从“有错”向“有为”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