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立“规”,难适应时代发展。制定村规民约,旨在解决特定时期农村社会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等方面突出的、迫切的实际问题,通过约定逐步实现和观念不断普及,形成改善问题的长期效应。村规民约需要顺应时代和区域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和修正。但实际上,村规民约普遍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或者生硬套用“模板”制定,成为不为群众所维护的“官约”,或者贴在墙上的形式化标志。有的村规民约带有宏观纲领性、模糊性特征,比如总纲明规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细则中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权益分配方案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背离。同时,一些村庄中村民共有旧建筑改造问题、邻村冲突问题等,在现阶段的村规民约中都没有涉及,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同步性。强制推行的形式化村规在很多村子里都有出现,倘若不及时修正,会成为乡村振兴的阻碍。有的条款假大空,粗枝大叶,没有细化,更没有有力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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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约”代“法”,难引发群众自觉。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基本前提是其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内容必须合法。但近年来,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禁毒防艾、疫情防控、环境保护、治理滥办酒席等方面的规定,多是简单、生硬的处罚条款,违背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原则和宗旨,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否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仅难以引发群众自觉遵守,更是对村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有的村规民约,针对不遵守条款行为的处罚就包括批评教育、赔礼道歉、写保证书、公示或通报、经济处罚、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如果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以上这些触发方式都不具备强制性,也就是说,在农村我脸厚一点,拒不履行相应处罚你是把我没办法的。
监督乏力,难形成有效制约。目前,较为普遍的村规民约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村民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但缺乏相适应的执行保障机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制定村规民约,但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章程,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政府就不能过分的干预,所以也就缺乏必要的手段和后期持续的监督。同时村规民约不像国家的法律具有强制力,村民在寻求通过村规民约解决问题在遭遇执行难的尴尬和窘境后也就不在信任村规民约,认为村规民约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还不如书记、主任的一个承诺。同时,传统礼俗文化式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入侵乡村社会,部分村民“越规”几率上升。虽然多数村规民约设置了如罚款、减少福利待遇、通报批评、没收土地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村民利益的制裁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难以落实。执行难导致了村规民约被边缘化。
针对上述存在现象,应在村规民约的制定、执行上,花大力气、下细功夫。
注重“三个环节”,抓实村规民约的制定。注重起草环节,结合村情民意,发动群众、集思广益,以“三字语”形式起草《村规民约》。注重认可环节,分别召开党员、群众代表和全体户长会议,逐条修改完善并进行表决,取得广大群众的同意认可,最终形成宣传手册发到各家各户遵守实施。注重落实环节,把群众基础好、有公心、有威望的党员、群众选为监事会和理事会组成人员,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精心指导他们履职尽责。
强调“三个严肃”,抓实村规民约的执行。严肃“红黑榜”公布,凡是村民遵守村规民约的好人好事都在红榜上公布,凡是村民违反村规民约的人和事,都在黑榜上公布。严肃教育引导群众,对村民违反村规民约情节轻微的,由理事会成员批评教育,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报村委会,请求上级职能部门来处理,并根据违反村规民约的不同情况向村对外公布。严肃惩戒,对列为不诚信、不守法、不道德、不友好的村民,采取不予优先推荐享受惠民政策,将村民表现情况提供给银行系统,依法限制提供其信贷等服务,不予优先推荐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和参与发展产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