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路径

更新时间:2025-06 来源:网友投稿

法学学科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学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任务,是对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学术回应和理论总结,是推动法学研究扎根中国实践、更好运用中国法治理论有效解决中国面临的法治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积极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主性、坚定法治自信的必然要求。从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发生机理和构建路径来说,应着眼于提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重塑、着重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炼、在反思西方法学知识局限性基础上进行有选择的理论借鉴,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更好结合。

一、提升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以其鲜明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特质,确立了认识法治现象和法治发展规律的科学世界观方法论。它不仅构成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基底、塑造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精神品格,并且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作为基点和基准,运用其关于国家、社会、人民、法律、正义等一系列观念认识及分析框架,不断深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表达。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既是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强大契机,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标识性成果。

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基于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欧洲,与当代中国之间客观存在一个巨大的“时空差距”,但是其阐述的关于法治问题的基本原理依然有着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如果不深入分析中国的历史文化国情、不扎根于中国的具体治国理政实践,就无法与中国人民对话,无法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宇宙观、社会观、价值观、道德观相衔接,也就无法回答和解决中国具体实际问题,更无法解决马克思主义的自身发展问题。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

总书记法治思想全面吸收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知识创新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蕴含深刻的法治原理内容、法治实践体系和法治文明关怀,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原创性理论成果。譬如,总书记法治思想原创性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依规治党、涉外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自信等一系列标识性概念,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等重大判断,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概念范畴、基本命题和方法论指引。

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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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反思西方法学知识局限性基础上进行有选择的理论借鉴

近代之后,中国法学长期处于“西学东渐”、“以洋为尊”局面,一段时期内还受到苏联法学的重要影响,一定程度上是学习西方现代化国家的现成经验、移植西方法学知识体系。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法治实践逐步实现向“自主型”发展进路的转变。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一个适应中国法治实践的客观需要、不断实现理论自主、坚定法治自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中国法学正日益实现从西方法学的“跟跑者”到世界法学“领跑者”的历史转变。

当然,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不是闭门造车、“自说自话”,也不能变成唯我独尊的“自吹自擂”和孤芳自赏的“自娱自乐”、“不可通约”。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既要立足本土法治实践、传承自身法治传统,也要秉持开放的姿态、包容的胸怀,坚持为我所用、以我为主,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以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推进法学知识体系的交流互鉴。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各国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邯郸学步,不能照抄照搬,更不能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

从发生机理和形成过程来看,新的知识材料、外来的知识资源的引入,是形成法学新知识的必要条件。西方法学知识经过甄选、借鉴与吸纳,可以成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有益组成部分和“孵化器”。

总而言之,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应坚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的研究取向,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魂”、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根”、以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为“基”、以西方外来法学知识为“鉴”,寻求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适应,会通古今、融通中西,成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整体性系统性法学知识体系。在立足中国、挖掘历史、借鉴国外、把握当代的基础上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对中国法治传统和现实的理论总结提炼,展示的是中国法治实践与经验背后的道理和学理。因此,它也深刻阐发了世界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多形式、多样态特性,将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法治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学知识和理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