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讲稿

更新时间:2025-09 来源:网友投稿

今天,我们利用周四晚上的学习时间,专题开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辅导授课。这既是一次法治理念的再充电,也是一场业务能力的再提升。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兵”,我先和大家分享个“小插曲”——上周到马市镇调研,镇纪委小张拿着刚梳理的监察对象台账问我:“王主任,咱们村里的合作社理事长算不算监察对象?上次县里培训没说清楚。”这个问题,恰恰折射出新修订《监察法》出台的现实意义——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监察对象的范围、履职的边界、程序的规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学深悟透这部“反腐利器”。

一、深学细悟修订背景,在把握“时代之需”中锚定政治方向

2025年这次《监察法》修订,不是简单的“条文修补”,而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考量。我在参与省市纪委监委修订调研时,深切感受到三个“关键变量”:

第一,这是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精准调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腐败形式呈现“三新”特征:主体多元化,从传统的公职人员向平台经济从业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延伸;手段隐蔽化,“影子公司”“期权腐败”“代持资产”等新型腐败占比上升;危害基层化,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存量还未清零,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的新问题又不断涌现。去年省纪委监委通报的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案件中,3名村小组长通过虚构劳务合同套取补偿款,因当时监察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界定不够具体,导致初核阶段走了弯路。这次修订将监察对象从原来的6类扩展到9类,特别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情形,就是要把监察“探头”延伸到权力运行的“最后一米”。

第二,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升级”。我们在工作中常说“监督不是独角戏”,但过去由于法律衔接不够紧密,存在“纪法贯通不顺畅、法法衔接有堵点”的问题。比如,某乡镇纪委去年办理一起党员酒驾案件,因对“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衔接”的程序把握不准,导致处分决定宣布延迟了15天。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的条款,还细化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证据标准、程序衔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前几天我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座谈,他们提到修订后的“监察证据审查标准与刑事审判标准相衔接”条款,让职务犯罪案件退查率下降了22%,这就是制度完善带来的实效。

第三,这是规范监察权力运行的“自我革命”。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监察干部也不是“法外之人”。去年市纪委监委开展“内部督查”时发现,个别乡镇纪委存在“谈话笔录要素不全”“涉案财物登记滞后”等问题,根源就在于对监察程序的刚性约束理解不深。这次修订新增“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专章,将“非法收集证据”“滥用留置措施”“泄露调查信息”等行为的追责情形细化为12类,还建立了“特约监察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监督。这就像给我们戴上了“紧箍咒”,但更是穿上了“防护服”——只有自身正、自身硬,才能挺直腰杆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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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把新修订的《监察法》作为“案头卷”“工具书”,重点做到“三个转变”:

一要从“经验型”向“法治型”转变。过去有些同志习惯“跟着感觉走”,觉得“差不多就行”,但监察工作是“精细活”,容不得半点马虎。比如,在制作谈话笔录时,旧法只要求“记录主要情况”,现在修订后明确“笔录应当交被谈话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谈话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上周我在审核某乡镇纪委的谈话笔录时,发现被谈话人文化程度较低,笔录只有签名没有按手印,当场要求补正。大家要记住:程序不合法,结果再“对”也是错;细节不注意,案子再“小”也可能翻。

二要从“单打独斗”向“协同作战”转变。监察法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协同监督”的理念。县纪委监委正在推行的“室组地”联动机制,就是最好的实践——第一监督检查室负责统筹协调,派驻纪检监察组熟悉驻在单位情况,乡镇纪委掌握基层实际,三者联合办案,效率提升了40%。前几天查办的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管失职案,就是由第二监督检查室牵头,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提供日常监督线索,马市镇纪委协助走访群众,仅用15天就查清了事实。大家要打破“各自为战”的思维,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形成“1+1+1>3”的监督合力。三要从“被动履职”向“主动作为”转变。监察法不仅是“惩腐利剑”,更是“护民盾牌”。我们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履职全过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比如,针对群众反映的“惠民资金被截留”问题,我们可以运用修订后新增的“监察建议”制度,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建议书,推动完善“一卡通”监管系统;针对基层干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可以结合监察法中“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今年年初,我们通过监察建议推动县教育局开展了“营养餐补贴”专项清理,追回违规资金23万元,群众拍手称快,这就是监察法在基层的“生动实践”。

同志们,新修订的《监察法》是我们手中的“尚方宝剑”,更是肩上的“千钧重担”。希望大家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把法治思维刻进脑子里,把规矩意识融入血液里,把为民情怀落到行动里,努力做一名“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纪法严明、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为推进我县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护航“强富美高”新XX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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