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法庭法官在全县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职能力培训班上关于依法调解工作的党课讲稿

更新时间:2026-05 来源:网友投稿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受邀参加咱们全县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职能力培训班,与各位身处基层治理最前沿、肩负一方发展稳定重任的“领头雁”们面对面交流。在座各位,都是咱们县乡村发展的“主心骨”,是党在基层的执政骨干,大家的履职能力强不强、法治素养高不高,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根基稳不稳,关系到咱们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顺不顺,更关系到父老乡亲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不实。县委组织部安排我来和大家聊聊“依法调解”这个主题,这既是组织对法治工作的重视,也是对我们基层治理痛点难点问题的精准把脉。我今天不是来做学术报告的,而是带着我们XX法庭多年来参与基层治理的实践与思考,结合我们在日常办案、指导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真实现状和问题,以《依法调解·主动担当——做好新时代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题,跟大家掏心窝子聊一聊,我们村书记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挑起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的重担,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咱们先来看看我们面临的基层治理形势和背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些宏观层面的变化,投射到我们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就表现为各类矛盾纠纷的大量涌现与交织叠加。这些矛盾,有传统的邻里地界、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纠纷,也出现了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外出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等新型矛盾。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触及的利益越来越深,呈现出的样态越来越复杂。与此同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日益增强。过去那种靠长辈权威压一压、靠“和稀泥”抹一抹、靠行政命令拍一拍的方式,越来越行不通了。群众不仅要求“有个说法”,还要求“说法有理有据”;不仅渴望实体公正,也期盼程序正义。这就对我们基层党组织书记抓治理、保稳定的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村书记作为党在最基层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天然地处在各类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是群众遇到问题最先想到、最先找的人。你们化解矛盾的能力,直接关系到矛盾纠纷是消弭在萌芽状态,还是激化升级;关系到老百姓的心气顺不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足不足;关系到整个村庄是安宁祥和,还是纷争不断。可以说,能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已经是检验一名优秀村书记合不合格、称不称职的重要标尺。

然而,环视我们的现实处境,我们不得不承认,不少村干部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时,处境是尴尬的,甚至是窘迫的。我在日常与村干部接触,以及到村里巡回办案、指导调解工作时,常常观察到几种典型的困境。第一重困境是“知识恐慌”。部分村干部法律知识储备严重不足,对调解纠纷常用的《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面对群众的争辩,往往陷入“有理说不出、说了说不过、说过了群众也不服”的怪圈。比如,调解一个宅基地纠纷,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规定,对相邻关系的排水、通风、采光等规定不清楚,就只能凭朴素的公平观去劝说,一旦一方认死理、摆出他听来的“法”,村干部可能就哑口无言,权威顿失。第二重困境是“本领恐慌”。有些书记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但方法简单、方式粗糙。要么是“蛮干型”,习惯用压服代替说服,用一个“拖”字诀应付了事,结果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要么是“甩手型”,面对矛盾绕着走,动辄以“你们去法院告吧”打发群众,把本该在村里萌芽阶段就能化解的矛盾上交到镇里、推到法院,导致矛盾升级,甚至演变为信访积案。这样做,不仅丢了阵地,更是寒了人心。第三重困境是“威信恐慌”。有的书记为了怕得罪人,在处理矛盾时当“老好人”,不敢坚持原则,搞无原则的调和,甚至“谁横谁有理、谁闹谁得利”,一碗水端不平。长此以往,公正性受到质疑,在群众中的威信荡然无存,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调解工作自然也就无从谈起。这些困境,根子就在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缺失。因此,我们今天这堂课,就是要一起探讨,如何从思想理念、能力素养、方法路径上实现突破,做一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以法治定分止争的“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真正做到依法调解、主动担当。

首先,要在思想上破冰,深刻认识到依法调解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和必备能力。这一点,我想突出“三不心态”的要害,再谈我们应有的“三个转变”。有些书记把调解看成是“苦差事”,存在“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三不心态”。“不想管”,是典型的宗旨意识淡薄,忘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忘了村干部是群众推选出来、党组织派下去的,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不敢管”,本质上是担当精神不足,怕“引火烧身”,怕得罪人,缺乏GCD人敢于斗争的风骨;“不会管”,虽然有客观上的能力不足问题,但核心是学习自觉不够,缺乏主动钻研法律知识、提升治理本领的内生动力。这些心态必须坚决扭转。我们必须树立起三个明确的转变:第一,从“被动应付”向“主动担当”转变。不能再坐等矛盾上门,甚至问题闹大了才去处理,而要主动排查、主动介入、主动化解,把责任扛在肩上,把矛盾吸附在当地。第二,从“凭经验、靠面子”向“重法律、靠制度”转变。老经验、老面子在某些场合适用,但面对利益关系复杂的现代矛盾,唯有法律和制度才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你的调解方案只有建立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才能经得起推敲和质疑。第三,从“简单摆平”向“根本化解”转变。“案结事了人和”才是调解的最高境界。绝不能追求表面的、强迫的“和解”,要通过讲清法理、说明事理、讲透情理,让当事人真正口服心服,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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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方法上创新,熟练掌握融法理情于一体的调解艺术和实战技巧。做好调解工作,光凭热情和担当还不够,必须有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结合我们法庭处理的大量案例和基层调解实践,我为大家总结提炼了“五多工作法”和“四步走”化解路径,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套可复制、好上手的行动指南。“五多工作法”,解决的是我们遇到难题“向谁求助、如何借力”的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多向老同志取经。村里的老支书、老党员、老族长,他们威望高、地头熟、人情透,有时候一句话能顶我们十句。他们身上蕴含着丰富的“草根智慧”,要勤于请教,善于借助他们的力量化解矛盾。二是多向镇干部请教。乡镇包村干部、片长、经验丰富的部门负责人,他们掌握政策更全面,协调资源能力更强,很多问题在镇级层面更有解决的门路。遇到难题,及时报告、虚心请教,寻求政策上的支持和力量上的增援。三是多找司法所咨询。司法所是基层法治建设的主力军,他们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调解经验。遇到法律上拿不准的问题,或者特别难调的纠纷,一定要主动联系司法所,请他们参与联合调解,或者进行专业指导。四是多联系派出所和法庭。对于一些可能激化、涉及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的纠纷,要第一时间与派出所联动,先用法制的威慑力稳定局面;对于情况极为复杂、宜进入诉讼程序的,要主动引导,并积极与法庭沟通,我们法庭也会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五是多用手机学法。现在学习太方便了,有中国普法网、各类法律公众号、法条查询APP,随时可以查询、学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马上查一查,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这“五多”的核心就是摒弃单打独斗,学会借势、借力、借智,构建起村干部牵头、多方力量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四步走”化解路径,解决的是面对具体矛盾纠纷“从哪里下手、按什么步骤”进行操作的问题。第一步,先稳情绪。矛盾发生时,双方往往情绪激动,甚至剑拔弩张。这时候,最紧要的不是问是非,而是降火气,让双方冷静下来。可以把他们分开,分别倒杯水,说几句“消消气”“大热天的,为这点事不值当”之类的暖心话,创造平和的沟通前提。情绪不稳,任何道理都听不进去。第二步,再查事实。待双方冷静后,就要耐心做调查工作。要分别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诉求,给每一方充分表达的机会,你主要做一个倾听者,过程中可以引导但不打断。还要多方走访调查,找到知情人、查看现场、调取原始资料(如分家单、承包合同、旧的照片等),力求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做到心中有数。第三步,接着讲法、讲理、讲情。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这里面有顺序,有侧重。首先要讲法,这是底线和框架。把涉及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清清楚楚地讲给他们听,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在哪里,责任在哪里,这件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使其建立法律预期。然后要讲理,也就是公序良俗、乡规民约、做人的基本道理。让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用乡情舆论来约束和感化他们。最后要讲情,讲过去的交情,讲邻里守望相助的重要性,讲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古训,用情感去打动人,软化对立情绪。这“法、理、情”三者是统一的,情淡则讲理,理顺则说法,情通理达法依,才能水到渠成。第四步,最后及时了结。一旦双方在法理情交融的沟通中达成了初步共识,就要趁热打铁,及时把协议固定下来。最好是制作书面的调解协议书,把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时限等都写清楚,由双方当事人、在场见证人、调解人共同签字捺印。这不只是防止“口说无凭”,增强协议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更是为下一步如果进入司法确认程序做好准备。千万不要满足于口头上的“和好”,过一夜又变卦,一切从头再来,耗费大量的精力。

要在机制上支撑,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这个定分止争的“护身符”。这是非常实用、非常关键的一点,我在这里要着重讲。我们在基层调解工作中,最怕的是什么?就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说和了,达成调解协议了,结果一方回去睡一觉,或者听了旁人的闲话,马上又反悔了,拒绝履行。由于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的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我们当干部的,看着他反悔,没有任何有效强制手段,抓狂又无奈,最后只能尴尬地对诚信的一方说:“要不,你们再协商协商?或者不行就再去法院起诉吧。”这极大地挫伤了干部的调解积极性,伤害了守信一方的感情,也变相放纵了失信行为。现在,由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确认制度,就是破解这一顽疾的“金钥匙”。《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给大家详细解读一下这套“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流程和三大核心优势。流程很简单,可以概括为“四步走”:第一步,纠纷发生,咱们村调委会或乡镇调委会主持调解;第二步,调解成功,立即形成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三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最关键的一步,由咱们调解员或村干部指引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我们XX法庭去,或者法庭可以通过巡回审判车、线上微法庭等方式提供便利,马上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第四步,我们法庭的法官,在最短时间内,通常是当天或次日,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实体争议),合乎规定的,马上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整个过程,快的话可以在一两天之内全部走完。它的优势是革命性的,对村干部来说是“减压阀”,对诚信群众来说是“定心丸”,对失信者是“紧箍咒”。第一大优势:防止反悔,赋予公信力。一旦法庭出具裁定书,这份调解协议就不再是一份普通的合同,而是成为了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文书,其严肃性和威慑力大大增强。反悔的成本急剧增高,会有效遏制一方当事人特别是拖延履行方恶意反悔的冲动。第二大优势:具备强制执行力。这是它的核心价值。如果对方在法院裁定确认后,到了时间仍然不履行义务,比如不给赔偿款,不拆除违建的墙等等,守信的一方根本不需要再去起诉,可以直接拿着法院出具的这份裁定书,到我们法院的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冻结、划扣他的财产,可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甚至可以司法拘留、罚款。这就为咱们的调解成果披上了最坚硬的“法律铠甲”。第三大优势:全程免费便民。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牢,并广泛向群众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这是国家在鼓励和支持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给出的实实在在的优惠。群众不用花一分钱诉讼费、律师费,就能获得等同于法院判决书的执行保障,这种好事,我们为何不大用特用?它极大地降低了群众的维权成本。所以,我们在座的各位书记,请务必把“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作为化解村内重大、疑难、涉及金钱给付或行为履行、容易反悔的纠纷(如意外伤害赔偿、大额债务、宅基地腾退等)的首选方案。一旦调解成功,在签协议书的同时,就要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这项制度的好处,鼓励、引导他们“顺便”或“马上”到法庭去办理司法确认,为群众、也为自己上道“保险”。我们XX法庭也向大家郑重承诺:将开通涉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查、优先出具裁定书。只要你们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我们承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确认,需要的话,我们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同时,我们法庭的法官团队,也是你们坚强后盾,大家遇到任何法律困惑,随时可以打电话、用AAA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与业务指导。

要在实践上突破,精准聚焦当前村级矛盾的典型领域,提升依法分类化解的能力。光有理念、方法、机制还不够,必须和我们每天遇到的活生生的案例结合起来。下面,我就结合几类最让咱们头疼的矛盾,运用我们前面讲的方法,演示一下如何依法分类化解。第一类,宅基地与地界纠纷。这是农村最常见、历史积怨最深、最容易激化的矛盾。处理这类纠纷,首要原则是“依据说话”。查什么依据?一看权属凭证,就是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面的四至界限、面积是法定依据。二看历史形成,找老文书、老村长、上年纪的村民回忆历史状况,找记载着界限的实物,比如老墙基、老界石等。三看现状和影响,根据现场勘验,看一方的行为是否实际侵占或影响了邻里的合法权益。调解时,要重点讲清《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讲清越界侵占的违法性质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调解方案往往可以结合“原状恢复+经济补偿”等方式进行。这类纠纷,最适宜在达成协议并划定明确界限后,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或达成协议后,在村镇干部见证下,当场钉下永久性界限标志,并拍照留存,以防再生事端。第二类,婚姻家庭与赡养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其核心在于“伦理与法理并用”。婆媳矛盾、夫妻口角,这些多数属于感情、琐事引发的纠纷。我们首先是充当“倾听者”和“和事佬”,多讲情,讲家庭和睦之道,讲家和万事兴的朴素道理。但如果涉及家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硬碰硬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清晰讲法。要明确告诉双方,家暴不是家务事,是违法犯罪;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些都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抛弃。在调解赡养纠纷时,我会直接掏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并利用司法确认制度,将赡养费支付的数额、方式固定下来,赋予强制执行力,确保老有所养。第三类,损害赔偿纠纷。比如村民帮工受伤、交通事故、琐事打架受伤等。这类纠纷焦点是赔偿数额的计算和责任划分。这就完全进入了法律的“射程”。我们调解员要懂一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赔偿规则,知道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基本项目怎么算。可以在调解前,悄悄帮助当事人按照法定标准预估一个数额,做到心中有“底”。责任划分上,要查清双方过错,是用工方未尽安全义务,还是伤者自己违章作业。在法定的责任框架和赔偿预估基础上进行背靠背或面对面的调解,方案合法又合情理,就更容易达成,达成后的矛头要立刻对准“司法确认”,将赔偿款强制力化。第四类,信访矛盾。这也是我们村书记压力最大的领域。处理信访问题,我们必须树立明确的工作方针:不回避、不拖延、不畏惧。首先是不回避,看到信访人不能躲,要主动约访、上门走访,耐心倾听,哪怕诉求“离谱”,也要让人把话说完。其次是不拖延,小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风险即刻排除。问题拖久了,当事人付出的“沉没成本”(时间、精力、金钱)越大,其期望值就会越高,化解难度就越大。关键是在具体化解中,要坚决把信访问题当成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来依法处理。要对其诉求进行精准分类:对合理诉求,必须依法依规,穷尽一切手段解决到位。比如征地补偿确实算少了,就要帮他找镇里、找项目办协调补足。对不合理诉求,要把政策、法律解释到位,把理说透彻。用我们通过前期调查掌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打消他的幻想,说明闹访缠访可能面临的治安乃至刑事法律后果。最重要的,是釜底抽薪,致力做到“矛盾能在村一级解决,坚决不交给镇里;能在诉讼外化解的,尽量创造和解机会”。我们要有定力,承受信访人的责难甚至谩骂,以恒心和法治思维去消解一个又一个积案,这才是真正的担当。

同志们,村书记这个岗位,平台不大,责任重大;职务不高,情怀至深。你们一头连着党委政府,一头连着千家万户。这场能力培训班,是充电,更是冲锋号角。我希望通过今天的交流,大家能在脑海中刻下三个“牢牢记住”。第一,牢牢记住,我们是党的书记,是党在最基层的执政代言人,依法化解矛盾是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要彻底抛弃“甩手掌柜”心态,坚决地把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扛起来。第二,牢牢记住,法治是化解新形势下农村复杂矛盾最锐利的武器,人情可能断裂,信任可能摇摆,唯有法律是刚性的、普适的、稳定的准绳。我们不仅要自己学、自己用,还要带着“两委”班子学、领着党员群众学,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第三,牢牢记住,我们的背后有强大的组织体系和法治后盾。乡镇党委政府、司法所、派出所,还有我们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大家都是你们化解矛盾的“同盟军”和“后援团”。遇到难题,不要一个人扛,要善于运用“五多工作法”借力,要大胆启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联动机制。特别是我们法庭,再次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我们的法官团队永远是大家身边不走的法治参谋,我们的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站、巡回审判庭都将向基层调解敞开大门,提供最直接、最快捷、零距离的法治保障。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法治是最优的治理。各位书记,你们肩上扛着乡亲们的烟火日常,也扛着基层的安定祥和。当一个气呼呼的老人,因为你的公正调解而眉头舒展;当一对因一垄地反目成仇的邻居,因为你的依法调处而重新把手言和;当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因为你的情法交融劝说而破镜重圆,那时候,你收获的绝不仅仅是一份工作的完成,而是群众沉甸甸的信赖,是一名GCD员最真切的价值实现,是党的执政基础在最末梢神经的巩固和厚植。让我们用法治信仰照亮初心,用法理真情温暖民心,以更强的底气、更实的作风、更巧的方法去化解乡亲们的烦心事、揪心事。我相信,通过我们在座每一位“领头雁”的共同努力,我们完全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平安家园目标,为谱写出我们县乡村全面振兴和法治建设的壮美篇章,贡献我们村书记队伍最坚实、最硬核的力量!

我的党课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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