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加快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向好若干措施》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潜在消费需求,拓展客源市场,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对象
本措施奖励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许可证、合法经营的各旅行社以及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车友俱乐部、露营协会等团体(以下均称为旅行社团体)。
二、奖励标准
(一)省内游客人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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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2件以上的;
6.其他不得申报情形的。
(四)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补贴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补贴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奖励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