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解读与两新工作紧密相关的政策法规时,部分班子成员的学习深度和广度不足。仅仅停留在文件表面文字的理解,未能深入探究政策出台的背景、目标以及预期效果,导致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对政策精神把握不准确。例如在执行关于两新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时,由于对政策细节理解偏差,使得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未能及时享受到优惠,而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却被错误引导,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规划,也使得两新工作方向出现偏差,降低了政府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效果。
2.在与两新组织沟通协调的过程中,面对部分组织提出的与政策不符的诉求,存在怕得罪人、不敢动真碰硬的情况。没有从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以及两新组织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坚决予以纠正,而是选择妥协、迁就。比如在处理个别企业违规用地建设办公场所的诉求时,没有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整改,而是采取拖延或模糊回应的方式,这不仅损害了政策的权威性,也可能给后续工作埋下隐患,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秩序。
3.在制定两新工作规划时,缺乏宏观视野和全局观念。没有充分与上级党组织的整体部署进行深度对接和协调,更多地从自身局部工作便利或短期目标出发,各自为政。例如在制定区域内两新组织党建发展规划时,未充分考虑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引领产业融合发展的战略布局,导致规划与上级要求脱节,无法形成协同效应,浪费了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阻碍了两新工作的整体推进。
4.对于两新组织中一些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或内部交流中发表的不当政治言论,未能及时察觉并加以严肃处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敏锐的政治洞察力,没有认识到这些不当言论可能对党员干部思想、组织凝聚力以及党在两新组织中的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比如个别党员干部在行业交流群中发表对党的方针政策的质疑言论,长时间未得到纠正,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不良示范,破坏了组织内部的政治生态。
5.在推动两新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时,缺乏系统的组织协调和引导机制。只是简单地发布公益活动信息,没有深入了解各两新组织的资源优势、意愿特点,未能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统一的行动。导致各组织在参与公益活动时各自为战,资源分散,无法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例如在组织扶贫助困公益活动中,各两新组织捐赠物资和服务分散,缺乏统一调配,造成部分地区物资过剩,而部分地区却得不到有效支持,影响了公益活动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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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两新组织中廉洁风险点的排查工作存在明显漏洞,没有做到全面、深入、细致。目前的排查主要集中在一些常见的业务环节,如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而对于一些隐蔽性较强、容易被忽视的领域,如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等,缺乏有效的排查手段和方法。这使得一些潜在的廉洁风险未能及时被发现和防范,为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例如在某两新组织的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由于对交易环节的廉洁风险排查不到位,出现了内部人员与外部机构勾结,低价转让企业核心知识产权,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
32.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在向两新组织基层党组织传导过程中存在上紧下松的现象。上级党组织对从严治党的要求和部署,在基层党组织中未能得到有效落实。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例如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时,只是简单地传达文件精神,没有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导致党员干部对廉洁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33.对两新组织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形式较为单一,缺乏创新性和吸引力。主要以集中学习文件、观看警示教育片等传统方式为主,教育内容与两新组织的业务实际结合不紧密,无法引起党员干部的共鸣和深刻反思。而且教育对象覆盖不全面,对一些非党员的关键岗位人员缺乏有效的廉洁教育,使得他们在工作中容易受到利益诱惑,产生廉洁风险。例如在开展廉洁教育时,没有针对两新组织中市场营销、财务等关键岗位的特点,设计专门的教育内容,导致这些岗位的人员对廉洁风险认识不足,容易出现违规操作。
34.在两新组织项目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对廉洁自律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存在监督漏洞。虽然建立了相关的招投标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招标信息发布、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等环节的监督不到位,容易出现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例如在某两新组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由于监督不力,个别投标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