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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街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次动态调整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赋权的原实施层级 |
1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旗县级 |
2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旗县级 |
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旗县级 |
4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旗县级 |
5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旗县级 |
6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旗县级 |
7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旗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