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认可是立党之本,中国GCD在成立与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作风建设。从毛泽东时期的“延安整风”、“三反运动”,改革开放以后的“三讲教育”、“‘三个代表’党员先进性教育”、“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到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都在党建不同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中央八项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新时期党中央在作风建设上的信心与决心,也反映出当前党建工作的新特点,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党建工作常态化之后的制度化建设。从2013年至2024年底,围绕八项规定发布的配套文件有32部,包括《中国GCD廉洁自律准则》《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中国GCD问责条例》《中国GCD党内监督条例》等关于党建基本制度的规定。这表明了党的作风建设已经从运动式整风迈入了更高层面的制度化治理。总结中央八项规定的成绩,不仅应分析实践数据、典型案例,更应当总结优秀经验并将其上升至抽象层面,从政治学角度作出更为深刻的解读,为日后衍生出更多有效的体制机制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央八项规定开启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崭新实践
在现实的客观物质世界中,行为关系优先于规范。我们仅看到国家治理能力的表现形式是不够的,熟知它的内容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入发现其所蕴含的内容在生活中,即在社会关系中得以履行的事实基础,以便总结经验,完善我们的制度体系。了解一项规则体系应当了解其产生于什么样的激励动机,这离不开对这一规则体系产生影响的体制内外社会成员的了解,所以关于八项规定的研究、互动、训练以及观念的传播都是十分必要的。作为形式的规则体系并不存在于人们的头脑和理论中,其与真实历史十分相似,是一种思想体系,也是一种关系的体系。规则的树立是一个思想的过程,更加是一个使得人与人之间关系规范化、秩序化、科学化的真实过程。这个规范化、秩序化和科学化的过程伴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在整个社会产生客观自然的、普遍深远的变革。
党员干部的社会行为甚至日常行为都有可能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的有效治理。党员行为从根本上影响党建工作,党建工作又从根本上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中国GCD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领导一切。从本质上看,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具有同构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是一体的。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也是在同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中央八项规定是新时代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其实践性强,反映出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社会基本关系,为国家治理能力研究提供了有效参考。中央八项规定产生于社会实践,作用于社会实践,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是从严治党的逻辑起点,也是治国理政创新的增长点。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近五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不仅是因为其有效切入并展开了从严治党的系统工程,更可贵的是赢得了百姓的口碑和信任。中央八项规定通过实践诠释了党建工作的价值内涵,在实践中贯彻推动反腐、作风、思想、组织和制度有机结合的治理方式,逐步形成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管理干部”、“发挥人民监督作用”等治理理念,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现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中央八项规定的提出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GCD积极探寻党的执政规律和治国理政规律的有效举措。可以说,八项规定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切入口,也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的突破口,代表了新一代党中央集体治国理政方式方法乃至理念的创新。
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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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央八项规定凸显了个人修为与集体目标的协同共进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导言中写道:“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只要能够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激励个人实现理想目标,就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就是抓住了制度建设的根本。无论国家治理还是党的建设都是一项庞大的集体项目,达至理想目标必须分析认识集体行动的规律。集团要克服集体行动的巨大困难以理性地获得集体利益,只有在两个环境下才可以达到:一是当集团中的成员很少时,另外一个可以使集团克服集体行动困难的环境是要有选择性的激励。截至2024年底,中国GCD党员总数已达8944.7万名,规模在继续扩大。实现有效的集体行动,取得集体目标的胜利,需要给每个成员施加选择性的激励。有选择的激励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反向的,正向的是给予正面的行为以鼓励,反向的是给予反面的行为以惩罚。正向的是方向,反向的是底线,坚守底线才能一往无前。罗马法里有句格言:“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如果不能剥夺不法利益,那违法行为是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的。要促使人们普遍遵守法律、制度,就必须坚定地剥夺违法违纪者从违反法律、制度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彻底封锁违法动机的源头。
为了确保激励的有效性,选择性激励必须基于公开、有效、规范的规则体系。一项规则是对一个确定的具体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很多时候,激励不明是源于适用规则的困难,而适用规则的困难源于对适用事实的判断。如果一个集体要更加接近自己的目标、理想,还必须促使个人与集体在整个社会的背景之下实现有效的互动。有组织的集体以及努力保持集体稳定性的成员,必定会将很多的精力放在组织有序的集体或可以引导集体向这个方向发展的问题上。这意味着,集体会培养出具有社会同质性的成员,并且会运用自己的某些资源来鼓励成员保持这种同质性。人性中的个人主义倾向与人性中的共有取向是互相补充的。
中央八项规定取得突出的实效,是在抓住了事物的根本——人的前提下,实现了人与人,人与组织、社会,直至人与理想信念的良性互动。首先,中央八项规定适用事实非常明确,即清楚地指出在什么情况下何种行为是符合规范的或者是不符合规范的,比如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这些适用事实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极大增强了自身的可操作性,从行为规范上严格把握住了人。其次,中央八项规定清楚的适用事实便于第三方去评价,激励了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群众在监督过程中还能熟悉党建知识,增强政治参与能力。正如西方谚语所云:“我听到的会忘记,我看见的会记住,我做过的才会真正明白。”最后,对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已经成为了工作中重要的评价标准,甚至成为了社会公众对于党组织工作效能的评价标准,影响着党员干部对自身的评价与要求,在党员领导干部和群众的互动中,实现了一种“认同压力”。这是一种源动力,是一种氛围,调动起了公共领域的私人力量以支撑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促使党员干部行为发生转变,进而实现群众和党员干部,国家、社会和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
柏拉图认为美的鉴赏历程是这样的:“人如学会按适当的次序鉴赏外界的美的形式到对美的实践,由对美的实践到对美的思想领域,由对美的思想领悟而最后达到绝对的美,最后,会突然领悟到奇妙无比的美的世界的本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同样可以达致“美的境界”,那就是理想与实践、规范与需求的相融与发展。中央八项规定反映了党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与信念,是人们认识党建工作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窗口。“强化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贵在执行,重在落实。”通过中央八项规定的实践,人们对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水平有了新的认识,进而坚信党的规范,坚信党治国理政的能力,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最后,终将在实践与认识的螺旋上升中领悟到中国GCD所追求的世界文明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