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对纪委监委权力监督的法规制度,有力保证了纪检监察权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有效运行。
《中国GCD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着力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一、《条例》规范纪委的产生运行,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组织制度、运作方式,加强纪检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条例》系统总结这些宝贵经验,并固化为制度规定,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纪律检查工作实践的深化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纪委组织法规,全面规范各级纪委的组织制度和运作方式。《条例》着眼于促进纪检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发挥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对各级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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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条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约束。
《条例》强调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监督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坚决防治“灯下黑”;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的检举控告。
紧盯纪检干部履职行权的风险点,《条例》规定了纪检干部违规过问干预案件的登记备案、履职回避、保密、从业限制、安全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强调严肃查处纪检干部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确保将严管严治落到实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折不扣地将《条例》贯彻执行到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从严从实加强约束和监督,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