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5-07 来源:网友投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2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两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全部吊销不合理,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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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xx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信公(交)行罚决字〔2024〕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