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作出的《回复函》,通过邮寄方式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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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材料后进行核查,查明xxXX公司所开发的产权式商铺施工图上分割线并非指墙体等实体分界线,仅为图纸上的商铺之间分界线。另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xx《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2023年11月6日施行)第10.2.7条“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需要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之规定,产权式商铺四至界线不一定为墙体,可以是线界组成,案涉商铺施工图上分割线,并非指“墙体”,实质是“线界”,无证据证明xxXX公司所建商铺存在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查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所作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1日就申请人查处申请事项作出的《回复函》。
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