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党委始终将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总书记强调的“两个一以贯之”,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为我行党建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建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为此,银行党委第一时间将《条例》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专题研讨、辅导讲座等形式,确保领导班子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加强。二、高度评价《条例》,把握时代内涵
银行党委一致认为,《条例》作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基层组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制定与出台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精准的针对性和高度的实操性。
(一)彰显时代性。《条例》的出台,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期,党中央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它系统总结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并将其固化为法规制度,为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二)突出针对性。《条例》直面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等突出问题,在组织设置、主要职责、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边界进行了清晰界定,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部分国企的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两张皮”难题,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金钥匙”。
---此处隐藏3923字,下载后查看---
《条例》第十条规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如设立独立运作的创新实验室、金融科技子公司、短期项目组等,这些新型组织往往规模小、人员精、模式新,可能在成立初期长时间内都难以满足建立独立支部或联合支部的条件。
为此,建议在第三章第十条增加一款或作出补充规定:“对于业务模式特殊、地理位置分散或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单元,党员人数长期不足3人且不便成立联合党支部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纳入临近党支部进行‘一方隶属、多重管理’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党员,并明确其在条件成熟时(如党员达到3人)必须及时成立党支部。具体实施办法可由省级或行业(系统)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此举旨在确保党的工作在新兴业务领域不留白、不断线,体现制度设计的与时俱进和对基层创新的支持。(二)建议在第三章“组织设置”中增加“动态调整”相关条款,实现组织设置的规范化管理。
《条例》对党组织的设立、隶属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撤销等重大组织架构调整时,如何对党组织进行同步、规范的调整,现有条款的指导性不够具体,实践中容易出现调整滞后、程序不清等问题。
为此,建议在第三章“组织设置”部分增加一条关于“动态调整程序”的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进行机构分立、合并、重组、撤销等重大调整时,其党组织应按照‘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调整’的原则,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党组织调整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撤并、隶属关系变更、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内资产处置等内容。上级党组织应及时批复并指导实施,确保党组织架构调整与企业行政架构调整无缝衔接,保证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平稳过渡。”增加此条款,将使《条例》的指导作用贯穿于党组织从设立到调整的全过程,提升党组织设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总而言之,XX市XX银行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党建工作永无止境。下一步,我行将继续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实的工作举措、更严的考核标准,持续深入推动《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地见效。我们将以此次自查评估为新的起点,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和保障全行高质量发展,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