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25-09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委《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决执行党委管党治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为加快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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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学校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机关各部门参照执行。党委(党总支)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相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商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