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乡村特有功能
城市有城市的功能,乡村有乡村的功能,推进乡村振兴,并不是要把乡村建设得和城市一样,而是要把乡村特有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一般地讲,乡村具有三大功能,有效供给农产品、提供生态公共产品、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乡村的三大功能面临弱化风险。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方面,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多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2024年首次突破1.4万亿斤。但也要看到,由于需求侧消费升级和供给侧成本上升,粮食供需仍处于紧平衡状态,部分农产品供求矛盾趋紧,这突出表现在蛋白类食物的供求缺口不断扩大、进口量不断增加。据测算,2000年至2022年,我国以热量计算的食物自给率从96.7%下降到76%,大约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
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19年末全国耕地面积为19.18亿亩,相比10年前的“国土二调”时减少了1.13亿亩,确保实现2030年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25亿亩以上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成因。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2005年至2023年,我国三种粮食亩均生产成本从425元增加到1281元,年均上涨6.4%,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保护传承传统文化方面,乡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基,农村劳动力、资金等要素流失,农村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心化、乡村活力不足问题突出,不仅带来“谁来种田”的问题,同时也带来传统农耕文化衰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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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是我们的政策导向,但真正实行起来是有条件的,至少有三条:一是形成一定的规模和批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农户谁也离不开谁;二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合作社,就可以降低与企业打交道的交易成本;三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要培育农民的契约意识。因此,发展紧密型利益联结要讲究条件,顺势而为,因势利导,水到渠成。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着乡村振兴的成色和质量。过去村集体的产权界定不清晰,所以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是非土地的经营性资产。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将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划定股权,确定成员权,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全体村民,组建股份合作社。财产关系清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促进集体经济更好发展。
但要注意,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合作性,又有封闭性。这种封闭性表现为,即便股份制改革之后,村民的股份仍然不能在社会上流转,只能作为分红的依据。所以,与企业股份制改革相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本质上有很大区别,关键在于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不能流动,成员的股份不能流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不能破产。从法律规定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被民法典明确列为特别法人的一种,公司法不适用于村集体经济。
解决农村集体经济怎样才能和市场有效对接等问题,需要探索创新,可以考虑由改革后的村集体股份合作社拿出一块资产另外建立一个股份公司,这个公司是有限责任的,股权可以流动,公司也可以破产。前提是要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