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管政工人事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指导监督,组织不定期进行自查督查工作。
三、本制度规定所涉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上班时间炒股、购物、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2、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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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酒后驾车;
8、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四、违反以上规定第1至5项和第8项所列情形,第一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第二次违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处罚款200元(在津补贴中扣除);第三次违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是党组干部的报告市纪委、组织部、作风办处理),并处罚款500元(在津补贴中扣除);如再次违反规定或被上级查处、媒体曝光等,除按上级处理外,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取消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不参加年终评先评优,不列入工作调动、提拔使用对象,同时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上述规定第3、4、6、7项所有情形,报市纪委、组织部、作风办处理。
五、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休)假的,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请(休)假一天的,由本人申请,经股室长同意,主管负责领导批准,请(休)假二天以上,由本人报告,主管领导签字,局长批准后报纪检监察室备案后方可请(休)假。
六、违反《八项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处理(处分)当事人之外,同时要追究当事人所属股、室、站、所负责人,对分管党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