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机理、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更新时间:2025-07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着中国GCD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要求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归属,代表着中国GCD人对人民至上价值理念的深刻践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现代化美好生活的共同期盼。实现共同富裕,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这就要求必须通过妥善的手段处理和兼顾好劳动就业增收与收入分配公平、就业平台扩大与福利收益共享、生产力进步与劳动关系和谐之间的各种关系。近年来,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为重要支撑力量,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下形成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大支柱,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整体水平,加速重塑经济发展和治理模式,引领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全局性变迁。共同富裕和数字经济存在着时间的吻合性、目标的统一性、内涵的契合性和主体的一致性。在时间维度上,共同富裕需要分阶段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数字经济也经历了萌芽、发展到成熟的阶段,中国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时期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高度吻合;在目标维度上,共同富裕与数字经济目标导向高度统一,均是让现代化和数字经济建设成果更多更广泛更深入地惠及全体人民、造福全体人民;在内涵维度上,共同富裕强调均衡共享提质增效,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既强调创造和共享数字财富,也强调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与共同富裕的内涵要求高度契合;在主体维度上,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共同富裕,其覆盖范围是全体人民,数字技术的普惠、共享、融合性特征决定了数字经济的建设发展主体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二者存在高度一致性。总体而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均衡式和共享式增长,有利于改善共同富裕进程中面临的不均衡不充分问题,使得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不断加快,全面推动实现城乡融合和共同富裕。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加速转型,以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数据、要素共用共享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数字驱动新增长模式开始浮现并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全国GDP的比重提升至41.5%,数字经济成为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引擎。在此重要时期,党中央及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数字经济作为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的关键作用,积极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发展,加速共同富裕的实现进程。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共同富裕”和“数字中国建设”同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加以明确。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有力推动了经济发展,也对就业和收入分配带来深刻影响,包括一些负面影响,需要有效应对和解决。”。与此同时,国内学术界关于数字经济和共同富裕的相关研究也日渐丰富。既有研究多围绕数字经济对共同富裕的价值作用以及现实中的阻梗困难和实现途径等方面展开。其中价值作用方面,有研究指出,数字经济的高技术和分享性特征,既有助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助于为经济均衡增长构建良好的共享机制,进而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数字经济通过发挥创新、协同、普惠等效应,构筑共建、共富、共享机制推动充分、平衡和共享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阻梗困难方面,有研究认为,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可能存在数字垄断提高社会进步成本、数字鸿沟拉大发展相对差距、数字技术造成生态绿色盲区、数字壁垒滞碍市场要素流通、数字劳动导致个体异化发展的风险。数字鸿沟、算法歧视、平台垄断等数字经济发展失序问题可能构成影响共同富裕进程的风险和挑战。实现途径方面,有研究认为,数字平台资本主义的数字剥削和数字殖民隐蔽于数字主客体劳动身份的异构之中,因此要寻找合理路径破解这种异构困局,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台经济。应从依托数字经济改善收入分配格局以扩大市场规模、推动营商环境数智化变革以实现政商双向塑造、弥合市场分割以优化市场空间结构、促进物流业数字化及流通模式重构以打通流通领域堵点等四个方面入手,更好地发挥数字经济对实现共同富裕的促进作用。综观目前的有关代表性成果,学界对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研究多从规模经济、共享效应、普惠效应、协同效应、创新效应和“微观-中观-宏观”等西方经济学理论或框架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尝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融入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的理论框架,从分析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出发,明晰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逻辑理路,指出其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纾解路径,以期进一步为当前数字经济推进实现共同富裕的研究提供些许新思路。

二、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机理

马克思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也称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第三篇《社会总资本再生产和流通》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集中阐释,认为社会再生产是指在一定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要素和产品的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四个环节。该理论为当代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益指导。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与共同富裕存在深刻的内契性,分别对应着共同富裕关于“共同”和“富裕”辩证统一的双重要求。在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的循环中,生产环节是起点,消费环节既是最终目的和动力,也是下一轮再生产的起点。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一起积累着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对应着共同富裕的“富裕”要求,关系着“做大蛋糕”的问题,是生产力的客观呈现;分配环节与交换环节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与纽带,强调效率与公平,对应着共同富裕的“共同”要求,关系着“分好蛋糕”的问题,是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马克思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为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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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均是党和国家推进民生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所在,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内容。其中,就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如何拓展就业空间和加强就业领域乃至其他领域的社会保障,就目前的方向与路径来看,需要充分依托数字经济。以数字化手段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和劳动力保障机制可以解决数字经济导致收入两极化的问题,破除对实现“扩中提低”共富目标的阻碍,是中国式经济现代化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是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打通经济梗阻。要推动各区域不同优势充分结合,使得区域间经济活动关联度更广、联结性更深。要站位宏远、因地制宜、统筹谋划,先数字化带动后数字化、先富帮带后富,从局部到全局、从优势地区到劣势贫弱地区,推动区域数字化发展协同全方位推进。二是提升社会服务数字化普惠水平,推动数字红利共享。运用数字化手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地方政府应严格把握各个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状态以及各个地区所显现出的异质性,在加大因地制宜落实数字制度的整合力度的同时,加大对各个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搭建包容性的数字技术与普惠性的数字平台,提高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技能和贡献,均衡政府支出比重,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人均差距。政府应根据社会上不同类型公共服务的本质特征,逐步对其成本分担机制进行完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应并重。第三次分配是企业及部分个人以募捐、慈善、志愿等公益性的方式对自身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的分配活动,是优化社会再生产过程、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环节。数字技术在有效推进第三次分配过程中起着核心要素和重要动力的作用。应加强数字对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推进、资源推进和结构推进,同时综合运用数字化手段和法治手段尝试构建第三次分配长效激励机制,以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追求。具体而言,要激发多元主体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全过程参与积极性,将参与主体覆盖至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激发全民参与热情;要运用数字手段提升对可分配资源的汲取、管理和整合能力;利用数字技术优化第三次分配的组织结构,推动搭建多元主体协作平台,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以扫清数字赋能第三次分配中可能存在的“数字鸿沟”、“数据垄断”、“伦理困境”等瓶颈障碍;将数字化的高效治理方式运用于第三次分配之中,构建适应第三次分配发展的多重治理体系等。

(四)打造“技术—伦理—制度”新范式以超越数字劳动异化

对于数字经济赋能共同富裕过程中极易造成的劳动异化现象,需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融入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人的主体性重建的考量,用技术、伦理和制度的多维手段,构建起“技术—伦理—制度”新范式。其一,技术层面。当前,数字技术引领全球发展,我国数字技术正处于创新突破的关键期,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认识到构成数字劳动异化内在根源的并不是科学技术本身,而是数字技术在异化了的情况下的“资本主义”应用,为此,应着力引导数字技术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所用,实现数字技术为经济发展强力赋能。诞生于平台经济时代、信息化社会的数字劳动新形态并没有改变劳动的核心性质,与之相对应的旨在实现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数字资本也并没有改变资本的逐利本质,这也是数字劳动异化的内在的根本原因。为此,必须对数字经济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干预和明确,引导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适应,避免其任由资本驱动,违背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受资本逐利本质的影响,先进的数字技术多应用于能够提高数字资本家对劳动者剥削程度的领域,以实现资本利益最大化,而无视人们的实际需求,并通过劳动异化持续模糊劳动与生活的界限,最大程度地压榨和蚕食人们的个人生活时间。而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多个领域,数字技术并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因此,必须调控和分流先进数字技术的应用去向,避免数字技术的发展应用加剧社会不平等,促进各领域、行业数字化水平共同提升、均衡发展,才能使更多人在数字化进程中受益。从资本驱动的角度来看,数字劳动异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结果,在面对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时,可以利用数字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产物来反哺数字经济本身,利用数字技术来监管和对抗数字劳动异化,用科技反哺经济,用科技产物掌控科技发展。

其二,伦理层面。首先,实现数字劳动者个人主观层面的意识觉醒。当社会生产及再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分工是非自然形成的,人的本身活动就必然构成一种异己的力量。由于没有权威统一的数字劳动相关概念,许多数字劳动者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往往会陷入数字劳动异化而不自知,或受到社会对于数字劳动异化的错误解读的影响,让自身被迫陷入数字时代的过度剥削之中。面对这样的情况,数字劳动者必须对自身劳动行为的本质和内容有清晰的认知。提高个人警惕,学会分辨和拒绝数字劳动异化,明确自身劳动和个人生活的界限。其次,数字劳动平台营造良好的劳动伦理氛围。数字劳动平台在数字化进程中应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不使数字劳动异化思想披着伪善的外衣肆意传播,平台自身也应当充分考量社会和环境因素,追求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经济模式,不能盲目追求短期利润而忽视对劳动者和社会的影响,共同营造一个良性并符合劳动伦理的数字化工作环境和氛围。数字经济下,社会应允许处于相对失业甚至完全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存在。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的优惠鼓励政策以及适应性的再就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再次,营造符合伦理标准的数字劳动社会风气。在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中,相关部门也应当适时进行伦理审查和评估,确保数字技术的设计和应用符合社会伦理准则和社会价值,避免对人类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另外,社会也应鼓励各平台对数字算法和决策进行一定程度地公开,确保算法运作符合社会伦理标准,同时,宣扬正面积极的数字劳动思想,从社会层面抵制数字劳动异化现象。其三,制度层面。首先,从制度上对与数字劳动相关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来说,数字劳动、数字劳动者和数字劳动异化等可称为是全新概念,这些概念首先在国外提出,但其定义至今在学术界仍有较大争议,并无权威统一的定论。因此,须从制度层面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让处于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个人或平台都能清楚自身的责任和权益,才有清晰认知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本质并加以解决的可能。其次,制定和完善与数字劳动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要构建超越数字劳动异化的制度新范式,国家相关部门需在明确数字劳动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制定和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劳动各方的权责和义务进行明确的划分,使用强制手段来保障数字劳动者和数字劳动平台的合法权益,制定与数字技术发展相关的奖惩制度,既要防止数字劳动力受到不合理剥削,也要保护数字劳动平台的合理发展,鼓励和支持各个地区和行业的劳动者在劳动自治为主的数字劳动平台健康发展,激励数字劳动者和劳动平台共同发展,促进数字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对违反数字劳动相关制度的个人或平台进行合法惩处。再次,制定能够促进跨国跨界发展的政策方针。顺应数字化进程的发展需求,国家还应当制定能够促进跨国跨界发展的大政方针,促进国际间及社会各界、政府、企业和学术界适时开展跨国跨界合作,相互交流,共同探索适应数字化时代的伦理和法律框架,共同创造更加人性化和有利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数字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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