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擘画了中国反腐败的宏伟蓝图。自改革实施以来,中国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新进展。就当前正风反腐形势而言,全面从严治党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反腐败斗争也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逐步迈向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新阶段[1]。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前反腐败斗争可以松懈,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2]。
特别是,腐败问题的产生往往与不正之风紧密联系,这就需要更加认真与谨慎地对待腐败治理。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要求,“突出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3]。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进一步要求,未来工作还要“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着力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4]。总书记对此着重强调,“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贯通’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5]。这也是在科学研判中国当前反腐败形势下作出的政策性指引。例如,2024年9月,吉林省纪委监委连续发布4起公职人员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典型案例,指出其是典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表现,常见于传统节日期间,与腐败问题深度交融,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6]。又如,2025年春节前夕,云南省为强化警示教育,持续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2起公职人员违规旅游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7]。在实践之中,一方面,某些腐败问题最初往往是由不正之风引起的,可能从一次接受宴请便打开了一个口子,于是接二连三地接受宴请,再到收受礼品、礼金直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便是常提的“由风及腐”现象;另一方面,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在腐败问题之中常常会发现不正之风的身影,即“风腐交织”的现象。当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也为“风腐同查同治”提供了政策指引,即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8]。
总结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简称《监察法》)颁布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数据(1),更能够直观地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2018年4—12月,全国纪委监委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为54965件。2019—2024年期间,全国纪委监委历年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分别为73505件、133923件、104223件、95376件、107547件、225275件。据此,中共中央强调“风腐同查同治”有着现实性、紧迫性的要求,但学界对“风腐同查同治”这一治理模式尚未给予充分关注与回应,本文旨在进一步明确“风腐同查同治”的生成逻辑、价值意蕴以及实现路径,尝试为其赋予规范化、法治化内涵。
二、“风腐同查同治”的生成逻辑
(一)中国GCD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治理的思想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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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层面:完善“风腐同查同治”的责任追究
“风腐同查同治”是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行使的方式,但有权必有责,必须完善“风腐同查同治”的责任追究。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本不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审查、调查、处置,或者在审查、调查后给予不当处置,这就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作处理或处理过轻,这也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典型的如“四种形态”的不当转化。有学者对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礼金的案例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统计,发现其中存在应当按受贿罪进行处理,但最终却作出了非罪化处置的情况[50],这还有待进一步从法治层面予以规范。对于以上两大类情形,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71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有相关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第72条规定,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如有失职失责的,应当严肃问责。《政务处分法》第63条、第64条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2024年最新修正的《监察法》第70条规定,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按照《监察法》第75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更好地促使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追究的落实,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风腐同查同治”过程之中构成职务犯罪,此案件的办理应当交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发挥异体监督的功能。
另外,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不当处置还需提供救济途径。如果公职人员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果不当,可以依照《政务处分法》第55条申请复审、复核,依照《监察法》第56条申请复审、复核或《监察法》第69条进行申诉,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五、结语
监察体制改革已推行六年有余,学界对纪检监察领域的研究仍方兴未艾,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也迫切需要将实践中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其中便包括本文所探讨的“风腐同查同治”这一治理模式。应当说,“风腐同查同治”的特色性、本土性决定了其在纠正不正之风和矫治腐败问题上的旺盛生命力,势必于无声之处发挥最持久的震慑作用,最终实现朗朗乾坤与海晏河清。当然,本文仅从较为宏观层面厘清了“风腐同查同治”的生成逻辑、价值意蕴等,未来还需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从微观层面进行深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