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全面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压实党建工作责任,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根据《中国GCD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与年度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优势,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全资和控股企业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薪酬、奖惩直接挂钩。三、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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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各企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严肃考核纪律。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核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确保考核工作风清气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强化工作保障。各企业要为考核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考核工作经费由市国资委统筹解决,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