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XX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合规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与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作为大型国有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与地位
本细则所称审计委员会,是指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通过专业化监督,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内外审计等方面的监督职责,构成保护国有资产的核心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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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细则的解释与修订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董事会有权对本细则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应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细则的生效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原公司内部与本细则内容相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