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一、健全医共体治理机制

(一)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医共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级党委、政府是医共体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建立由县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和医共体成员单位参与的医共体建设推进机制,明确推进机制工作规则、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等,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二)理顺医共体管理体制。加强医共体内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健全医共体党委领导下的总院长负责制,牵头医院院长兼任总院长,医共体负责人员中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表。医共体负责人员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名,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由医共体提名并征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去行政化改革,取消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行政级别。

二、完善医共体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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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快数字医共体建设。统筹整合现有医疗卫生健康信息系统,推进县域人口信息、医保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预防接种、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双向转诊等信息互联共享。依托省、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集约化开发、一体化推进医共体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医共体内各种资源,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在医共体内应用,将远程医疗延伸到乡村,推行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结果互认,全面提升医共体数字服务和治理能力。将法定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等报告融入医共体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在医生工作站自动生成信息并按程序报告,避免漏报、迟报。

四、完善协同支持政策

(十四)落实政府投入保障责任。按规定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医共体建设项目。将符合医疗卫生设置规划和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的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新增财力和卫生健康基本建设投资增量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县级政府统筹做好医共体信息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下沉、中医药发展、健康促进等工作的资金保障。持续用好直达资金管理机制。

(十五)统筹推进编制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医共体在成员单位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聘任等方面的运营管理自主权。在医共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医共体人员统筹使用,人员管理可根据岗位需要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以医共体为单位,按规定结构比例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逐步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人员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所需资金足额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在编人员绩效工资、非在编人员经费通过服务收费予以补偿。对医共体牵头医院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实行目标年薪制,按本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薪酬的2—倍核定。鼓励对医共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十六)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在全面实施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以县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当年筹资总额为基数,扣除大病保险资金和5%左右的风险储备金后,按医共体覆盖参保居民数量,结合历史医疗服务提供情况和医保基金实际支出、当年筹资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医共体年预分额度,打包预算给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实行“年初预算、按月预付、季度评估、年终清算”。医保经办机构向医共体预付医保基金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年度考核清算时予以返还或扣减。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6个月以上的,可不再预留风险储备金。落实医共体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监督管理责任,医共体内全面实行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或按病种分值(DIP)为主的多元支付方式,不再对单一医疗机构进行额度分配。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医共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建立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的转诊审核机制,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医共体外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结算费用在医共体年预分额度中支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向医共体通报医共体外医疗费用、转外就医、医保基金支出等情况,共同做好医保基金流向动态监测和收支运行分析工作。医共体对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有异议的,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医共体联合核验,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建立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由医共体按照内部结余留用资金分配规定统一调配使用,用于医务人员绩效和医院发展,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倾斜。由市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市级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医共体医保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返还、医保费用年度清算、次年预分额度确定、协议续签等挂钩。(十七)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推行DRG或DIP付费。在落实统筹地区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层病组(种)同病同标准支付基础上,探索省内同病同标准支付。医保基金按居民医保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7.5%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未签约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医保基金按标准支付一般诊疗费。医共体内推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门诊统筹总额预算额度可控制在当地个人缴费总额的50%左右。原则上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满足参保居民门诊医疗服务需求的,可将县级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对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实行县域同城同价。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日间病房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