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流动经营主体不得在县城彩门处占用省级或县级道路主干道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在赛康寺门口占用县域主干道开展经营活动。
二、所有流动经营主体不得占用主街道及北环路两侧公共停车位开展经营活动。
三、凡在县城开展经营活动的流动经营主体,有固定经营地点的需向xx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许可,依法取得小摊贩备案登记卡后方可在固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固定经营地点的需向xx县城市管理局报备,经城管部门许可后在指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
---此处隐藏294字,下载后查看---
四、凡在本县城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流动经营主体必须持健康证开展经营活动。
广大流动经营主体请自觉遵守通告要求,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流动经营主体,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县公安局、xx县城市管理局将按法定职责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