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旅游民宿发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5-08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三条〔旅游民宿定义〕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具有合法权属房屋开办的,经营用客房建筑物不超过4层(含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主人(或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住宿人员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在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

第四条〔基本原则〕旅游民宿的经营和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注重品牌特色化、服务品质化、管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政府职能职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的重大问题,将民宿业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旅游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规范旅游民宿市场秩序,支持培育旅游民宿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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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旅游民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