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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治国理政、兴党兴国的新高度,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管党治党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贻患、放任自流。
纪律检查工作就是政治。我们要认真贯彻总书记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认清形势、深化认识、创新方法,把全面从严治党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担起来,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真正把发力点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一、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落实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要准确定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突出重点,乡镇纪检机构要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对所在单位的监督。要创新方法,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实现由“四面出击”到“定点突破”的方式转变,强调“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
二、执纪——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对腐败分子而言,纪委就是一把永远出鞘的利剑。必须按照“依规、严格、及时”等要求,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将执纪职责落到实处。
三、问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最大的亮点或关键点,就是强调和突出“责任”二字。要明确问责情形,即明确“对谁问”的问题。探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要规定问责内容,即规定“问什么”的问题。认真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要规范问责程序,即规范“怎样问”的问题。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问责程序“一个不少”。要运用好问责结果,即“问后怎么办”的问题。制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工资奖金、提拔重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