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用电营商环境建设,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国实现了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全覆盖,我国用电营商环境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人民群众用电获得感明显增强。当前,我国正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高品质用电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系统推进、示范引领、分类施策的原则,持续深化工作机制、服务模式、监管体系改革创新,进一步巩固“三零”“三省”服务成效,强化民生用电保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用电营商环境一流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用电营商环境先进地区,发展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用电营商环境特色城镇和乡村,带动全国城乡“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到2029年,我国基本建成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我国“获得电力”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办电用电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持续改革创新,推进办电便捷化
(一)巩固提升“三零”服务。拓展“三零”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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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健全协同监管体系。压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推进落实各项重点任务,指导基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履行属地责任,具体协调解决群众办电用电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央地协同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充分发挥中央监管事权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电力领域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推动“获得电力”相关任务落实,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推动供电服务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解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健全完善供电服务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逐步形成各层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权责清晰、协同发力的工作体系,实现监管领域和执法队伍覆盖到位。(十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完善用户投诉处理制度,研究建立投诉转办和协同联办机制。加强供电企业投诉处理情况监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应通过抽查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组织供电企业定期分析报告等方式,持续强化供电服务投诉处理情况监管力度,及时梳理研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共性问题有效解决。
七、组织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做好全国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工作。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要继续发挥“获得电力”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强化任务落实,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指导基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合力推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强化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各供电企业要履行主体责任,将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确保相关任务举措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企业群众办电用电,以高质量的用电营商环境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