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朱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年4月1日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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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信)公(浉)鉴(临)〔2024〕XX号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作出的信平公(xx)不罚决字〔2024〕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若申请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