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监察法》专题辅导授课上的讲稿(纪委监委党课)

更新时间:2025-09 来源:网友投稿

今天,我们利用周四晚上的学习时间,专题开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辅导授课。这既是一次法治理念的再充电,也是一场业务能力的再提升。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兵,我先和大家分享个小插曲”——上周到马市镇调研,镇纪委小张拿着刚梳理的监察对象台账问我:王主任,咱们村里的合作社理事长算不算监察对象?上次县里培训没说清楚。这个问题,恰恰折射出新修订《监察法》出台的现实意义——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监察对象的范围、履职的边界、程序的规范都在发生深刻变化,我们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学深悟透这部反腐利器

一、深学细悟修订背景,在把握时代之需中锚定政治方向

2025年这次《监察法》修订,不是简单的条文修补,而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考量。我在参与省市纪委监委修订调研时,深切感受到三个关键变量:第一,这是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精准调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腐败形式呈现三新特征:主体多元化,从传统的公职人员向平台经济从业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延伸;手段隐蔽化,影子公司”“期权腐败”“代持资产等新型腐败占比上升;危害基层化,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存量还未清零,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领域的新问题又不断涌现。去年省纪委监委通报的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案件中,3名村小组长通过虚构劳务合同套取补偿款,因当时监察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界定不够具体,导致初核阶段走了弯路。这次修订将监察对象从原来的6类扩展到9类,特别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情形,就是要把监察探头延伸到权力运行的最后一米

第二,这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升级。我们在工作中常说监督不是独角戏,但过去由于法律衔接不够紧密,存在纪法贯通不顺畅、法法衔接有堵点的问题。比如,某乡镇纪委去年办理一起党员酒驾案件,因对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衔接的程序把握不准,导致处分决定宣布延迟了15天。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的条款,还细化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证据标准、程序衔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前几天我和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座谈,他们提到修订后的监察证据审查标准与刑事审判标准相衔接条款,让职务犯罪案件退查率下降了22%,这就是制度完善带来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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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把新修订的《监察法》作为案头卷”“工具书,重点做到三个转变

一要从经验型法治型转变。过去有些同志习惯跟着感觉走,觉得差不多就行,但监察工作是精细活,容不得半点马虎。比如,在制作谈话笔录时,旧法只要求记录主要情况,现在修订后明确笔录应当交被谈话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谈话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上周我在审核某乡镇纪委的谈话笔录时,发现被谈话人文化程度较低,笔录只有签名没有按手印,当场要求补正。大家要记住:程序不合法,结果再也是错;细节不注意,案子再也可能翻。二要从单打独斗协同作战转变。监察法的修订,进一步强调了协同监督的理念。县纪委监委正在推行的室组地联动机制,就是最好的实践——第一监督检查室负责统筹协调,派驻纪检监察组熟悉驻在单位情况,乡镇纪委掌握基层实际,三者联合办案,效率提升了40%。前几天查办的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管失职案,就是由第二监督检查室牵头,驻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提供日常监督线索,马市镇纪委协助走访群众,仅用15天就查清了事实。大家要打破各自为战的思维,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形成1+1+1>3的监督合力。

三要从被动履职主动作为转变。监察法不仅是惩腐利剑,更是护民盾牌。我们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履职全过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比如,针对群众反映的惠民资金被截留问题,我们可以运用修订后新增的监察建议制度,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建议书,推动完善一卡通监管系统;针对基层干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可以结合监察法中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今年年初,我们通过监察建议推动县教育局开展了营养餐补贴专项清理,追回违规资金23万元,群众拍手称快,这就是监察法在基层的生动实践

同志们,新修订的《监察法》是我们手中的尚方宝剑,更是肩上的千钧重担。希望大家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把法治思维刻进脑子里,把规矩意识融入血液里,把为民情怀落到行动里,努力做一名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纪法严明、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为推进我县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护航强富美高新XX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