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XX县现有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一个,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承办,县级社区矫正执法机构人员5人,其中司法局班子成员3人为行政编,人促股干部2人,事业编1个项目人员1个,本科学历5人,法学专业2人。
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7个,参与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人员10人,其中5名司法所长、2名主任科员为行政编,事业编干部2人,项目人员1人,本科学历8人,大专2人,法学专业2人。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XX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于2015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投资35万元,面积330平方米,包含报到登记室、电子监控室、矫正宣告室、应急指挥(研判)室、训诫(谈话)室、心理咨询室、教育培训室、工作室、档案资料室9个功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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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保障。配齐配强专业专职专编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及时提炼总结社区矫正实务工作中的经验,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提升来提高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上限。
(二)科技支撑。研发与电脑端社区矫正监管系统同步的手机APP软件,搭载“天网工程”和“雪亮工程”的摄像头人脸识别功能,一经发现矫正对象越界行为,软件同时向越界的矫正对象和管辖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发出短信或电话的警告提示,实现对矫正对象的24小时信息化监管。
(三)制度保障。出台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相关的制度规定,明确教育帮扶的标准,在责任划分、专业人员配给、经费保障、场地设备等方面加以具体说明,切实保证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不再犯这一目标顺利完成。
(四)判决义务。借鉴海洋法系,人民法院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情形的罪犯判处实施社区矫正的同时判决社区服务时长,使社区矫正刑事执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样使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环节中的社会关系损害修复有了执法依据和执行载体。
(五)权责对等。适当给予社区矫正机构针对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罚权,提升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威慑力。社区矫正执行地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除了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之外,还应当设立评判标准,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执法规范、监管教育效果良好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奖励,避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只惩不奖”,从意识形态层面提升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